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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员工竟然以收到的经济补偿金中有200元假币为藉口,以举报洁具厂存在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等问题相威胁,敲诈勒索原老板3万元。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按常理,事情到这时应该已经划上句号了。但在2007年6月12日至7月2日期间,王某以张老板支付给他的6500元人民币中有两张假币、使得他在朋友前丢了面子为由,不断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以举报洁具厂存在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等问题相威胁,向张老板敲诈勒索3万元。7月2日晚8点左右,张老板一边让哥哥按事先约定与王某在一家咖啡店会面,一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张老板的哥哥答应支付给王某2万元时,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 事后,王某的家属提出了精神司法鉴定的要求,理由是王某曾经在精神上出现问题并接受过治疗。但经过鉴定,鉴定部门认定,王某的此次作案是处于一种气愤报复心理,作案前有预谋,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行为秘密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作案后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有正确认识,虽有间歇性双向情感障碍,但在作案前后的精神状态正常,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