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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沈某因不满公司工资待遇,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违反保密合同,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布到互联网上,对公司造成8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记者昨日获悉,门头沟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
2004年7月,沈某应聘到北京某仪器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在公司期间,沈某参与某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该仪器中核心部分技术的研发。逐渐地,沈某认为自己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但是工资待遇却不尽如人意,2006年4月底沈某提出辞职,离开时将有关技术图纸带出公司。 2006年5月,该公司生产出某色谱质谱联用仪样机并开始投放市场,并召开产品发布会。2007年4月的一天,沈某在互联网某仪器信息网上发帖子,将自己所掌握的该公司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公之于众,并将相应文章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后陆续修改、增加内容。2007年5月,沈某还将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电路图纸添加至其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 该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研发的该仪器电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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