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组织实施 工作要求 (一) 政策依据 开展禁用童工检查活动,必须以劳动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为依据,并结合本省实际进行。 (二) 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禁用童工情况检查活动的认识,切实抓好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活动。 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地部署用人单位自查、部门联查;第二阶段为省级组织抽查,省劳动保障厅等9部门将派人到各市、县(区)、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第三阶段为上报总结检查活动情况及整改措施。 童工的范畴 禁止使用童工 使用童工的处理和处罚 有关事项 (一)童工的范畴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二)禁止使用童工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使用童工的处理和处罚 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