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行为,应处以刑罚。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四)草案作出以上规定。这是本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后,对使用童工的现象用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刑法上增加这一条,会对雇佣童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遏制童工现象,但并不是在刑法上增加了这样一条就能杜绝童工现象,就像成克杰、胡长清这类腐败分子杀了,但腐败现象仍然没有根治一样。所以笔者认为,对童工的遏制重罚固然是一种手段,但遏制童工现象并不是重罚就能完全实现的,不能从根子上解决这一问题。 人们大多认为童工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父母为了让孩子赚钱而不惜让他们辍学,另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软弱、无知而便于压榨,其用工价格低廉得几乎可以忽略生产成本,从而使黑心雇主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而瞄准这个“资源”,再就是法律过去没有对雇佣童工严厉制裁的规定。依笔者之见,这些并非最主要的因素。主要因素还是“贫穷”,是贫穷把那些本该在家享受温暖、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拐”跑了!其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一定的经济“落差”。从长远看,如果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落差不能消除,一些童工就是被执法部门送回了家,仍然可能在金钱的诱惑与家庭贫穷的压力下再次回到那些见利忘义的工厂。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许多读完初中的农村孩子,进不了高中继续接受教育,便开始承担起家务劳动或者外出打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孩子,离“成年”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应该让“大孩子”们怎样度过,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从制度上予以规定。因此,禁止使用童工,不仅是保护未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也不仅是涉及社会伦理的问题,而是社会发展和制度上的问题。假如能从制度上让广大农村地区的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也不失为杜绝未成年人打工的一个好途径。 |